新城市租赁制度的主要变更

新城市租赁制度的主要变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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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14日,第31/2012号法律生效,批准新的城市租赁制度。

前政权缺乏灵活性,因此有必要制定这些法律,尽管某些社会问题仍应得到遵守。

对以前的法律进行了一些修订,但最重要的部分如下:

对必修时间段的更改

以前的法律 -- -- 所有租约的强制性最短为五年。

新的法律 -- -- 租赁期限可以由利害关系方协商。如果没有达成协议,则假定租赁为两年。此租约可以设置为自动续订。


死亡率

以前的法律 -- 如果房客死亡,租约将立即分配给配偶、普通法配偶或近亲。

新的法律 -- -- 与以前的法律一样,租赁将转让给配偶、普通法配偶或近亲,但期限为两年。

根据法律,租赁转让的受益人不能在同一市内持有购买或租赁的财产。这包括:

  • 里斯本
  • 波尔图
  • 邻近城市

租赁终止

以下是房东可以合法终止租赁协议的原因:

逾期租金

假设房客连续两次付房租,如果到期的租金直到第三个月结束时才支付,房东可自由终止合同。

习惯性延迟付款

承租人有责任按时付款,如果因任何原因在一年内四次到期后超过八天,房东可自由终止合同。

房东可以终止为期三个月的不付款的租约。

只要至少提前两年通知,房东可自由通知房客终止合同的意图。应当指出,如果房客在租约终止当天没有搬出住所,房东也可以自由终止租约。

如果房东愿意拆除建筑物或处理该物业,可以终止租约。

--如果承租人因任何原因不遵守上述规定,可以通知法院并予以利用。

租金更新

法律的修改还要求更新租金价值,其中包括:

房东必须向房客提出新租金
租户必须接受或反对。
商定新的值
如果不能达成协议,房东必须支付五年的租金并终止协议。

异常

有经济困难的租户,租金在五年内会逐步上升。

残障租户 (60%)或年满65岁的租户也将是例外。


资料来源:NDR.pt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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